服务合作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服务合作单位员工宿舍内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外来人员的自身文明素质,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所有外来服务合作单位及外来住宿人员。
第二条 学院根据院内具体情况和学院的相关规定为服务合作单位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服务单位是单位员工的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责任和履约责任。凡是入住学院的外来人员,需要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登记,同时到后勤处签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住宿协议书》,办理住宿登记。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入住、搬离、调整宿舍。
第三条 后勤处建立服务合作单位员工住宿档案,作为学院相关单位管理外来人员的凭证。
第四条 服务合作单位员工退宿时,应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办理完退宿手续后,需在退宿手续办理完后五日之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宿,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离宿舍。
第五条 服务合作单位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内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劝阻、制止有损于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提高防火能力、防盗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六条 学院管理人员及维修工作人员,在物业带领下有权进入宿舍内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维修等,住宿人员不得干扰阻碍他们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增强安全防火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非紧急情况下恶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安全指示灯等消防用具,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得在宿舍、门厅、走廊、阳台、消防通道等处停放自行车等杂物,严禁物品堵塞安全通道。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严禁乱拉电线;楼内的应急灯、走廊公用等电源插座一律不准私人接用;严禁私自改动电表线路,剪断电表线或使智能电表失效,一经发现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宿舍内不提倡吸烟,严禁卧床吸烟、乱扔烟蒂;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灶等有明火的工具;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热褥、电炉子、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与学院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禁止入住宿舍。
第十一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住宿人员应认真搞好本宿舍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
(一)不随意丢弃垃圾,宿舍内垃圾、剩饭菜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二)不要将废弃物等扔在下水道内,保持下水管道畅通。凡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者,由责任人缴纳一定疏通费用,维修人员有偿处理。
(三)不得向宿舍门外、走廊内、阳台下泼水、倒垃圾等。
(四)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等杂物。
(五)不得将个人物品、自行车等停放在楼道内。
(六)不得将个人杂物堆放在阳台上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将拖把等搭晒在阳台扶手上,影响公寓楼外在美观。
(七)不得在公寓楼内、外墙壁及宿舍内墙壁上乱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等。
(八)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宿舍,或在墙面上凿铁钉等硬物。
(九)不做其它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各项设施、设备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物品、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未经后勤部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他人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自己宿舍使用,不能将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准私自损坏、移动、丢失各类设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服务合作单位员工使用的设施正常完好,后勤处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服务合作单位员工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后勤处。凡出现家具设施人为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个人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后勤管理处有权制止使用违章电器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服务合作单位员工宿舍实行有偿住宿的原则,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一)每平方6元(含分摊面积): 桃园12舍36㎡的房间收费200元,27㎡的房间收费160元。
(二)电费按照房间实际使用数收取。
(三)水费按照整栋楼的总使用数和居住人数分摊。
(四)收取物业费每人每月25元。
(五)收取住房押金(一个月的租金)。
(六)收费方式:每季度收取一次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先交后租。水电费每月由后勤处统一抄表,学院财务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服务合作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管理规定和住宿协议书等相关规定,恪守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