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处罚条例
1、 当班未佩戴胸卡(正在办理经查属实的除外),每起罚款20元。
2、 迟到或早退的,每起罚款20元。
3、 未按规定出入超市的,每起罚款50元。
4、 在货区内会客待友或聊天,怠慢师生的,每起罚款50元。
5、 未经允许私自离岗、串岗或当班购物的,每起罚款50元。
6、 将私人物品带入货区或在货区内吃东西的,每起罚款50元。
7、 因服务态度不好遭到师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坏超市形象的,每起罚款100元。
8、 隐瞒或不理会师生投诉,或未按规定为师生办理退换货及故意刁难师生的,每起罚款100元。
9、 隐瞒师生遗失物品,未上交变为私有,除追问物品外,每起罚款200元。
10、 私收货款的,每起罚款2000元。
11、 欺行覇市、强买强卖的,每起罚款200元。
12、 故意损坏本超市设备设施,或唆使他人影响超市正常经营秩序的,每起罚款200元(被损坏设备设施照价赔偿)。
13、 不服从管理,经教育或纠正后拒不执行或改正的,每起罚款200元。
14、 营业时间私自停止营业的,每起罚款200元。
15、 因工作失误给本超市造成极坏影响或后果的,每起罚款500元。
16、 违反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准”行为的,每起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0元。